來電顯示:我公司是某公司的材料供應方。2012年底,我新成屋公司供應材料後,某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材料款,至今本息已超過30萬元。我公司多次找對方追討,對方以沒有錢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對方公司成立於2009年,註冊資本為100萬元,有甲乙兩個股東,其中甲股東至今仍有20萬元出資未繳足。現在我公司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清償債務,請問除了以該公司為被告外,還能告甲乙兩股東嗎?鄧先生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房屋貸款轉移手續。”《公司法》還規定,除首次出資以外,其餘部分由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根據鄧先生的描述,甲股東至今未繳足出資,甲股東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的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有巢氏房屋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鄧先生所在的公司起訴時,租屋除了可以起訴某公司外,還可以起訴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甲,要求甲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某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股東乙,要求乙與甲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彭放)  (原標題:公司債權人可要求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b30jbiul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