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微博)11月25日訊 據臺灣東森電視臺網站報道,臺中市林姓男子開設經紀公司,由張姓馬夫載送傳播妹(陪酒小姐)四處陪男客,檢方依妨害風usb化罪起訴兩人。不過,法官認為,傳播妹上班時和男客難免會有肢体碰觸,像是被要求親臉、牽手和擁抱等,但這不代表就是猥褻行為,且林、張未指示傳播妹提供類似服務,因此判決無罪。
  檢警調汽車貸款查,林男和張男帶傳播妹到KTV和汽車旅館場所陪客人,雙方有親吻、擁抱和摸大腿等親密行為,被依法送辦、起訴。
  林男供稱,旗下傳播妹有分兩派,一派是外型較差,可以被客人毛固態硬碟手毛腳;另一派條件較優,不准被吃豆腐,但強調都未要求傳播妹被猥褻。
  法官說明,所謂猥褻是指足以挑逗他人性欲或滿足自己性欲,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京站美食化行為;“蜻蜓點水”接吻非猥褻,“喇舌”幾分鐘才是猥褻;親臉、摟腰也不算猥褻。
  責任編輯:薛室內設計洋  (原標題:男子帶陪酒妹陪客賺錢法官稱未必是猥褻判無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b30jbiul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